今天一早的新聞都是藝人艾成墜樓的消息,具新聞報導墜樓的地點是夫妻倆的租屋處。

那問題來了,這樣這間房算得上是凶宅嗎?

所以今天想和大家聊聊凶宅的定義是什麼?

凶宅在大家的認知上無非是房子裡面發生過凶殺案,或是房子裡面有人自殺身亡。

那除了是在房子裡的死亡呢?

如果是自行跳樓或是墜樓的呢?

 

凶宅在中華民國法律上的認定通常是依內政部2008年的函釋,或是依照法官對此函釋做更寬鬆的認定。

依內政部函釋,成立凶宅的條件可以歸納為三點:

一、凶殺或自殺死亡

二、發生地為專有部分

三、事件發生在賣方持產權期間

而發生在住宅公共區域,如社區中庭停車場或騎樓、步道等處,亦不構成凶宅瑕疵。

如命案發生於屋內,但送醫到院後經救治無效而在醫院身故,此標的物也不構成凶宅瑕疵。

但如果是自然死亡,如老死、病故,這就不能稱上是凶宅了。

 

如果還是不清楚如何分辨凶宅,那在購房之前可以詢問房仲業者,也能詢問周遭鄰居。

而且現在網路上也有很多關於凶宅的查詢系統,所以租屋買房時可以不用太擔心。

況且現在的房仲業者在交屋前都會簽訂合約,裡面就有保證該房不是凶宅的條約。

最後提醒各位,租屋買房前務必多看多問多查詢。

 

多給自己一次機會,也給世界一次機會。

自殺防治諮詢安心專線:1925;生命線協談專線:199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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